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若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实施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若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将受到严厉惩处。
2.被执行人若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不法手段规避执行,同样难逃失信名单的制裁。
3.被执行人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无视限制高消费令,亦将受到失信名单的制约。
4.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亦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5.被执行人若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也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1.失信名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一旦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其信用将受到严重损害,不仅影响个人声誉,还可能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被限制出境、被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
因此,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应遵守法律,避免失信行为。在找法网,您能找到专业律师,解决法律难题。如果您对失信名单或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