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各有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应用场景。
1.这三种担保物权在标的物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则主要限于动产和一些特定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3)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且这个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而不需要抵押物的交付。
(2)质权的成立则需要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3)留置权的成立则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只需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3.保持要件不同。
(1)抵押权的保持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而是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
(2)质权的保持则需要质权人持续占有质物,一旦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即消灭。
(3)留置权的保持则需要债权人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其他。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则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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