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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不同

债权债务
2023-06-18 00:42: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是: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依法律直接规定;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条件有哪些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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