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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实现顺序如何确定?

2014-10-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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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的一辆汽车在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修理厂修理,因一直未支付修理费,该车被修理厂留置。后该车抵押权人和修理厂就该车优先受偿问题发生争执。请问,修理厂能否对我的汽车行使留置权?如可以,在...

  我的一辆汽车在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修理厂修理,因一直未支付修理费,该车被修理厂留置。后该车抵押权人和修理厂就该车优先受偿问题发生争执。请问,修理厂能否对我的汽车行使留置权?如可以,在汽车已有抵押权的情形下,应由哪一方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汽车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标的物汽车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行使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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