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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行使期限

2024-04-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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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行使期限及条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权人可协商折价或拍卖。行使时需确保不冲突债权义务,变价应在债务未履行时。注意留置权限制,如承运人可自行留置但须合理适当。

  一、留置权的行使期限

  1.留置权的行使期限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有所约定。

  2.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确定一个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物折价,或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二、留置权行使条件

  在行使留置权时,有一些条件需要注意。

  1.留置权人应确保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发生冲突或抵触。

  2.当留置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归债务人所有,而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3.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时进行。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留置权人提前对留置物进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

留置权的行使期限

  三、注意留置权限制

  在行使留置权时,还有一些限制需要注意。

  1.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留置货物,而无需通过法定程序。

  2.关于“相应的货物”的留置,存在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合理且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并可能包括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已收取大部分费用。

  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费用未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或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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