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防止权:当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该行为。
2.担保请求权: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原状或增加担保。
3.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以保护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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