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
1.地役权人享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权利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这是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也有权在供役地上通行,这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3.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4.除了积极权利外,地役权人还享有消极权利,即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
5.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6.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地役权人需承担的义务:
1.地役权人在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式,以确保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对供役地造成过分损害。
2.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3.地役权人还有义务对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进行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4.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还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总之,地役权人在享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担一定的义务。
通过合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地役权人可以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与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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