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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2023-11-19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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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人的法律义务是可以对供役地的使用,而去选择损失最小的地点和方式;对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需要注意维修等。地役权的从属性内容的必须要有权利人的土地利用权存在、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等。

  一、地役权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的内容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地役权人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4.产生原因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5.有偿性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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