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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登记生效吗

2024-04-2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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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包括了通行地役权、采光地役权以及排污地役权等。文章还分析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一、地役权是登记生效吗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地役权的生效并不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进行登记,那么地役权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包括:

  1.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地役权;

  2.通行地役权;

  3.取水、汲水、导水、排水地役权;

  4.眺望地役权;

  5.采光地役权;

  6.支撑地役权;

  7.放牧地役权;

  8.排污地役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地役权是登记生效吗

  三、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扩张,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2.法律效力不同。

  (1)地役权通常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2)相邻关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如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3.限制程度不同。

  (1)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满足特定提升不动产价值的需求;

  (2)相邻关系则提供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小限度调节,相邻权人在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

  地役权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操作,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找法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解答,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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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地役权是不是以登记生效
法律分析: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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