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1.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往往源于受害一方自己或第三人的误解或过错,而非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侵权损害则明确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2.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责任在于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而侵权损害行为人则需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从构成要件上分析,不当得利的受益必须以对方受损失为依据,而侵权损害则无此要求。
4.从举证责任上看,不当得利之诉中,受损失人只需证明受益人的收益是基于自己的财产受损;而侵权损害之诉中,受害人还需提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违法性的证据。
1.在债务尚未消灭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属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及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与不当得利无关。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是基于原债的关系,而非基于不当得利制度。因此,债务履行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受领给付物后拒不支付价款,出卖人请求买受人交付价款的权利属于债务履行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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