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存在几种特定情形,即使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也无权请求返还。这些情形包括: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这些情形中,尽管受益人获得了利益,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法律或道德基础,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自然无需进行返还。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包括原物及其孳息,以及因利益原形消灭而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受益者的特殊经营方法使得获益巨大时,善意受益人只需返还一般人一般情况下可取得的平均收益。
在某些情况下,利益返还义务会转至第三人,此时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得利人是无偿让与的,
2.得利人为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恶意受让人,其返还义务并不会因现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不当得利得到应有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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