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不善造成毁损时,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1.但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保管人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2.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管物毁损负责,轻微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
1.有偿保管要求保管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这意味着保管人需要承担更高的责任。
2.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负责,轻微过失则不承担责任。这种区别体现了有偿与无偿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要求。
1.在保管物毁损的情况下,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
2.保管人需要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证明保管物的毁损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
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在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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