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多个方面。
1.保管人需要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即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提供保管凭证,除非另有交易习惯。这个凭证不仅是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证明,还对于已成立的合同具有举证作用。
2.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否则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保管人不得转保管的义务,即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保管人也不得使用保管物,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保管人在特定情况下还有通知义务。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这一通知义务的目的是保障寄存人的知情权和利益。
1.在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即使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仍应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这一义务确保了寄存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3.需要注意的是,保管人并不具备保管物的使用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在现实当中,除了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况以外,保管人不应随意取用保管物。
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纠纷,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