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
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
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