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担保,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法律禁止进行抵押的财产范围。除了法律规定不得进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根据抵押财产性质不得抵押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也不得进行抵押担保。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11.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13.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等。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