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福鼎市城关村东门生产队的一社员,我们生产队在改革初期大部分土地,都让当时的政府出面给了一些单位,什么厂啊公司啊车站啊,当年定的是补偿青苗费和按每亩土产粮多少每年由各个单位给我们生产队,别的就没了,也就是说土地让这些单位用,赔偿当时地里农作物,加每年一定的租金(以粮食作为租金,这30年来没变动过),经过了30年左右,很多当年的单位都把他们的房产卖了或是开发成别的用途。开发成了商业用地,象这次原福鼎气车站,搬了新址,原来的车站卖了2亿多,开发成商品房,国家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法规,或是福建省的,我们是不是对那些地有所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