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社保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