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工伤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