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不是复议前置。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依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在获得认定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当时并不需要提起行政复议。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工伤认定失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