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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方面

2024-06-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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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包含的方面有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等。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与具体的类型有关。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方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包含以下方面:

  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买卖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买卖,如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找法网提醒您,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其中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且可继承;另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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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哪些,规定有哪些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以前的政策,宅基地只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房,是不能用作它用的。乡镇企业建厂应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公共设施可申请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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