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包含以下方面:
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买卖,如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找法网提醒您,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其中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且可继承;另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