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理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2.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3.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4.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6.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
离职手续如下办理:
1. 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 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 员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 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 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的工资;
6. 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7.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另外,提醒如果员工有人事档案在公司的,要办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单位愿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
8. 其他形式的离职,如劳动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续签,正常办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的。
找法网提醒您,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马上结算工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
2.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在15日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