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用人单位以员工“即辞即走”为理由扣工资是违法的。
2.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扣劳动者工资以替代通知期,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则涉嫌违法。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
3.如单位不需要,单位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不管员工离职时可能找不到新员工的替代品,也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即员工无需继续工作30天即可放弃。
1.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工资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之前协商一致的标准来支付。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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