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即可因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又可因特有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动产质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与所担保债权共命运。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质权为质权人的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
3.质物占有的丧失。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物的任意返还,这里仅指质权人因质物遗失、被盗、被侵夺等原因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4.质物的灭失。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5.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6.质权的实现。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
7.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出质人与质权人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的期限。在当事人就质权约定有存续期间时,质权得因其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找法网提醒您,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