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房叔叔去年向其朋友借了一笔钱做生意,叔叔用自己的大货车做为保证,双方约定的期限到了,对方将大货车卖给了他人,叔叔从其他朋友口中的知对方卖车所得比叔叔所欠的多,叔叔向其要回多出的部分,对方说你将货车质押给我,车就是我的,卖了多少都是我的,寻找动产质权的法律条文,多出的部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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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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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出的部分应当还给你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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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归你叔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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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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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归你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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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可以起诉要回货车,因为法律禁止流质行为,也就是不能说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出质物,你叔叔可以起诉要回货车,对方不仅要返还车辆,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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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归你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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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归你叔叔了。
但是此时,你叔叔有一个权利,就是追认权,你叔叔承认货车的买卖是他同意的。可以要回来多余的款项。如果你叔叔不行使追认权,他这买卖就是无效的。
不过还有一个途径,直接起诉买卖合同无效,把货车要回来。因为没有你叔叔的授权,也卖友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买卖肯定是无效的。
徐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个方法也是最有效的。其他律师看问题都比较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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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