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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

2024-04-0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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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质权交付方式有哪些?质权设立与效力如何体现?质押特征又是怎样的?本文详细解析动产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实践操作。如有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一、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

  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直接实际交付动产给质权人占有。

  2.简易交付: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当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替代实际的交付。

  4.占有改定: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这些交付方式确保了质权人能够占有质物,并以此为前提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二、质权设立与效力

  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质权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这种交付是质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是动产质押的核心特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动产,如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还需要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

  三、质押特征

  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必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当主债权消失时,质权也随之消失。

  2.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不能与出质人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质押物有哪些种类?质押与抵押有何不同?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就请关注找法网,我们将继续为您带来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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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交付的方法有什么?
法律分析:动产交付总共有四种类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也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 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 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 亦即,甲乙订立买卖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 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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