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直接实际交付动产给质权人占有。
2.简易交付: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当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替代实际的交付。
4.占有改定: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这些交付方式确保了质权人能够占有质物,并以此为前提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质权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这种交付是质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是动产质押的核心特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动产,如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还需要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必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当主债权消失时,质权也随之消失。
2.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不能与出质人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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