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留置质物的权利。
2.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当作为出质财产。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是:
1.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1.标的物不同。动产质权标的物为有形动产。权利质权标的物为权利。
2.质权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无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质权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