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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概述

2024-06-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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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概述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等情形是可以协商解除的。租赁合同不能超过二十年的时间。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概述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概述: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租赁合同不能超过多少年

  1.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的,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

不定租赁合同解除

  三、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的处理是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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