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的规定是: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无效,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同样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依照口头约定缴纳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的处理是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