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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哪些

2023-07-0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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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前提条件以及是否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一定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哪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二、一方预期违约能解除合同吗

  找法网提醒您,一方预期违约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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