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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是怎样的

2023-08-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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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以及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权利主体不同、适用情形不同等。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是怎样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条件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是: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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