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请问有哪些?

其它综合
2021-05-31 22:48: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以下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直接翻阅教材了解
  • 建议百度解决,不要浪费人家的资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