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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是这样的,我跟别人签了合同的,对方现在是属于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了,我感觉他不久就要破产了。我助理说我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合同纠纷
2018-08-28 19:48: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成立条件有:(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以及合同法规定的第68条。
  • 您好。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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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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