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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2024-06-1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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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包括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等情形。文章还解释了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处理方式。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物危及健康解除

  1.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共同居住人和共同使用人等。

  2.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

  3.然而在租赁合同中,由于这种危险性的存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解除合同之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因为承租人既然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租赁物灭失可解除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非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客观情况。

  2.如果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而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在解除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如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寻求找法网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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