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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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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那么您知道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区别?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一)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地,他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

  (二)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

  (三)两者的目的不同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四)两者的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愿接受职业危害性很大的雇主。所以,他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四)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五)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答辩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因工受伤以及劳动能力等级没有异议。

  二、因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在答辩人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其上班的情况下,仍然长期拒不上班。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已经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

  三、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4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08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842元,答辩人没有异议。

  四、被答辩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因此,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85×15=1275元。

  五、被答辩人主张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8863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其二,如上所述,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故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其三,即便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是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再提供劳动,因此,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被答辩人主张按照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仅仅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包括加班工资。而本案当中,被答辩人的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

  七、被答辩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其一、如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已经解除,故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此后的工资。其二、即便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但被答辩人在受伤之后就再未向答辩人提供劳动,故其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八、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交通费114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交通费这一赔偿项目。

  九、对于有相关病历、发票佐证且确实是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答辩人同意予以赔偿。

  十、鉴定费没有异议。

  十一、后续治疗费40000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后续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其二,被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再次主张后续治疗费属于重复主张。其三,该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被答辩人据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的《申请表》没有答辩人及社保经办机构的签字、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答辩人已经购买了金额为66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答辩人的人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此致

  临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绝对不能够拖欠或者是拒绝支付给员工的。因为受伤员工在受伤后很有可能失去了劳动经济来源,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拒绝、减少工伤保险待遇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相关申诉或者仲裁。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区别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在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目的和实施对象都是有所不同的,需要了解一下。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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