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是一回事。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顺产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一)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二)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三)晚育假增加15天;
(四)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结束后。分产前假和产假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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