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如果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投诉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4.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合同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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