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
2.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但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自然可以开始继承。
放弃继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2.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是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3.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并且不能部分放弃,因为继承权的放弃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而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得分割。
4.放弃继承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1.当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得以实现,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视为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
2.这不仅意味着第二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3.对于放弃后反悔的情况,需要根据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进行分析,如果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那么放弃后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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