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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是否存在转移继承权利

2023-09-27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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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存在转移继承权利,存在的条件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表示接受的形式不同、适用范围上不同。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是否存在转移继承权利

  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存在转移继承权利。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但是继承人死亡的,是可能发生转继承的。

  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的条件是: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适用范围上不同。

第二顺位继承人

  三、继承权可以赠与孙子吗

  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所以继承权是不能赠予给其他人的,如果继承人想赠予继承权的,继承遗产后再将遗产赠予他人和赠予继承权的效果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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