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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受托旅行社故意损害,游客向谁索赔?

2016-02-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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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37条第2、3款之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先生陈述:我们全家参加了甲旅行社的某景区旅游团,并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简称原合同)。后因该社人员不足遂与我们协商,由其委托乙旅行社(具备相关资质)带领我们游览某景区,原旅游服务合同内容不变。我们当时表示同意,甲、乙两家旅行社依据原合同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了他们相应的权利义务。但旅游过程中,乙旅行社未按原合同约定带我们参观相关景点,更为气愤的是,之后乙旅行社竟违反合同丢下我们全家,我们只能自行回家。请问,我们应该向谁索赔呢?

  律师解答:乙旅行社作为接受甲旅行社委托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其故意行为致你方权益受损,该两家旅行社应对你们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行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旅行社与你方建立旅行合同关系后,征得你们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乙旅行社,并与乙旅行社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他们形成了委托关系。

  乙旅行社接受甲旅行社的委托后,在旅行过程中故意减少约定旅行项目、未如约把旅游者送回,属严重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你方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第37条第2、3款之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你们依法可要求甲、乙两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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