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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参加体育活动受伤 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2017-03-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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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媒体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理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判决案件30件,其中一审判决11件,二审判决19件。其中,法院判决旅游机构赔偿损失的有27件,判赔率90%。

  游客因体育活动受伤常难获全部赔偿

  “从统计数据来看,混合过错成为事故发生的第一诱因。”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庭长亓某某表示,在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中,存在混合过错的比例高达63.3%,而单方过错比例则为36.7%。这说明,多数受害人在运动过程中也未能尽到一般理性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亓某某说,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过错情况来区分责任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时候,法院裁判则基于公平责任或人道主义让经营者或组织者等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十级以上伤残的比例为50%、导致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为20%、受伤但未致残的为30%……前述数据同时表明,旅游期间因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普遍较为严重。

  但亓某某指出,尽管90%的受害人均获得了赔偿,57.7%的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也得到了支持,但赔偿额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既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各方过错程度紧密相连。”亓某某说,在最终决定赔偿时,受害人应自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比例,而实际上,80%的伤害案件受害人本身均有过错,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失往往难获全部赔偿。

  旅游机构应尽到适当救助义务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游客受伤可以获得赔偿?

  “游客在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伤害的,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以下统称旅游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亓某某说。

  亓某某进一步说,该义务既包括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又包括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旅游机构未尽到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告知与警示义务的、未提供安全或达标的体育场地或设施的、未尽科学管理义务的、未尽与体育项目风险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尽及时与适当的救助义务导致旅游者损害扩大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机构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亓某某说,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民事责任。

  为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亓某某认为,旅游机构除了应及时充分告知、警示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及确保体育场地或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外,还应完善管理、谨慎经营并尽到适当救助义务。

  “旅游机构应根据涉体育旅游项目的特征和要求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职责明确,责任清晰。”亓某某建议,旅游机构要完善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能力建设,配备符合标准的救助人员和设备,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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