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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2014-09-0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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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A储运部与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B曾于2010年1月向P区法院起诉要求原告A储运部支付其应得利润4.5万元。P区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立案,并查明,2008年6月,A储运部曾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B投...

  原告A储运部与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B曾于2010年1月向P区法院起诉要求原告A储运部支付其应得利润4.5万元。P区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立案,并查明,2008年6月,A储运部曾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B投入A储运部保证金7万元,按约定B应得4.5万元回报,A储运部承诺在2008 年底前付清。现保证金7万元已返还给B。在该案审理中,A储运部辩称,2006年8月25日,其曾以支票形式支付4万元予B,该款项即为B的应得利润。B 则称,该4万元系A储运部归还其垫付的汽油费。P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承诺书的书写日期晚于A储运部给予B钱款的日期,原告对于支付被告应得利润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故对于B要求A储运部支付其应得利润4.5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后A储运部以B为被告起诉至Z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

  一审认为,P区法院在双方合伙纠纷案中并未对系争4万元款项的性质予以认定,亦未作出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抗辩其取得涉案4万元,系原告归还其垫付的汽油费,但无证据证明。故其取得的4万元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4万元。被告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收取4万元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主张,原告需对被告获得利益、原告受到损失、被告取得利益与原告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获得利益必须是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原告仅举证证明被告收取了4万元。原告在前案中曾提出系争的4万元是其支付被告的利润,在本案中则表示是借款的意思,对系争4万元款项的性质表述前后不一致,但对于被告取得款项均表述了取得的依据,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因双方在合伙关系结束后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过清算,就各自的投入、资金往来亦未作最终结算,而被告除了对收到原告4万元表示认可外,对原告的诉请及陈述均不予认可。综上,由于原告未能针对其主张充分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对A储运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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