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邓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告: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5130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王XX,联系电话:0592-XXX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期间损失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尹XX驾驶闽AXXXX的小型轿车,从大竹县杨家镇往人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竹庞路XX路段,驶入左边车道与对向驶来的由原告邓XX驾驶的川SXXXX小型轿车(出租车)相撞,致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1年XX月XX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被告尹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邓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时间均在被告尹XX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内,原告驾驶的川SXXXX出租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在春节高峰期内无法正常营运,流失了很多客源、经济损失大,(有出租车公司等相关证明予以佐证),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现被告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无奈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原告、被告双方开庭后,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在组织双方庭后调解时,积极参考本院所经办案例进行引导原告、被告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过代理人和法院的积极协商和沟通释法,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由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一份。
【案件结果】
原告、被告双方调解结案。
【法律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多数由于原告举证难、举证不能,导致原告所主张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胜诉),而被告方一般均无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交,在这类案件中,为减少原告、被告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多数会选择积极地促使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