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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符某某与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4-24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703民初1851号

原告:符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07049388。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暂计640日)逾期办证违约金2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原、被告签订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额至被告实际履行办证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修建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广场××层××号车位出售给原告,售价为80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日支付了80000元价款;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权属证明,但至今被告未办理原告车位的产权证明,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未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被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未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其主张的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金额过高,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原告符某某(买受人)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路××广场××层××号车位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符某某,该合同对车位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甲方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201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权属证明。……九、违约责任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取得权属证明,每拖延一日,应承担乙方所购车位已付款0.5‰的逾期滞纳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的购车位预付款。2017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余款40000元。案涉车位已交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就案涉车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原件、收款专用收据原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原、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达州市达川区××路××广场××层××号车位已经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一直未办理该车位产权证,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201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权属证明。……九、违约责任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取得权属证明,每拖延一日,应承担乙方所购车位已付款0.5‰的逾期滞纳金。……”按此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Z002号车位权属证明,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原告所购车位的产权证书,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当从2019年7月1日起以购买车位总价款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减少,对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综上所述,原告符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符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符某某负担103元,被告达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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