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孟周律师
全国
从业6年 法律工作者
0
好评人数
32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案例5—廖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4-24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03民初3352号

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贷款88523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履行时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双方约定由原告供货,被告向饭店销售小龙虾的买卖合同。有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结账记录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合作期间,被告应结贷款为111523元.被告已支付23000元(2020年8月18日向原告支付13000元、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贷款88523元。被告原承诺分三期付清贷款:第一期于2020年9月1日支付37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41523元。但被告第一期就逾期未履行,甚至被告已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因此,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杨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做生意,在做生意进行结算尾款的时候,在被告向原告承诺分三期进行还款后,被告并未履行第一期还款。被告始终不予还款,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出具了《欠条》:本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向廖某某购买小龙虾所涉总货款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20年10月20日归还,还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于2021年2月10日一次性还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剩余于2020年11月起,每月还款1300元(大写:壹万叁佰元整),2021年起每年底一次性还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直到还清为止。立此证据,以此证明。欠款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3××××3635,欠款人身份证号:513021199203××××,借款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87××××8827,借款人身份证号码:513021199212××××,2020年9月9日。因此,原告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欠条一张、录音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了实际货物(小龙虾),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结清货款,在承诺还款后,在第一期逾期未还,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其当庭答辩、举证、质证、陈述的相应诉讼权利视为其自动放弃,自行承担其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某某货款8852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852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实际履行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 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谯明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