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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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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修改
更新时间:2021-01-31

(1)自2009年10月1日以来专利法将专利类型由实用新型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将用专利评价报告取代了检索报告。

(2)将原告在起诉时提交报告单要求由应当修改为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三函字第2号)明确,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出具检索报告并非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3)增加规定原告不提交报告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均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有效性 在后续行政程序中经常收到挑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专利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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