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要考察以下方面并对被诉行为正当与否 做出判断。
一、被诉行为所涉行业是否存在特定的行业惯例。
二、特定行业惯例能否用于评判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三、被诉行为正当性评判的考量因素;
数字经济时代设置robots协议相关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充分阐明了行业惯例作为公认商业道德的评判依据,对于非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的网站经营者,设置限制抓取数据的robots协议,不影响信息共享和公共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恰当平衡了经营者、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规范自律的网络自律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