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应当允许网络经营者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自由竞争用户流量,鼓励经营者开发网络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创新技术为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权益。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认定不正当竞争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被诉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当运行。二、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法益损害的判定,应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进行“三元叠加”予以综合考量。判断被诉具体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从而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保护,规范网络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