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使用知名高校简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高校简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就企业而言,应当做广义解释,即除狭义的企业名称外,也包括非企业,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名称。
第二企业简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保护的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
第三双方业务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或竞争性;
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制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阻止市场主体,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维护“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引起混淆后果;
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