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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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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维权是否必须提供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更新时间:2021-01-29

提供 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维权的法定义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侵犯专利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均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为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考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提供参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经过法院释明,原告在合理期间内仍然拒不提交且缺乏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 原告及时提交了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人民法院则要根据该报告对于专利权效力的分析结论,决定中止审理还是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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