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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无罪辩点
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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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战,黑社会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套路贷诈骗,同时又是涉黑涉恶人员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所有放高利贷的小额贷款,民间借贷都认为是具有套路贷诈骗的性质。众所周知,我国中小企业从创业之初就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而民间金融,恰恰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当所谓的被害人在明知面临高息,并认为自身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借款,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所强调的:“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或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因此,为总结套路贷诈骗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通过搜索近几年套路贷诈骗的无罪判例,从中节选出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整理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以窥套路贷诈骗案件如何进行精准有效的无罪辩护。

1.1无罪辩点:主观上并无明知的故意

1.2无罪案例:张某甲(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经营的盐城市**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向第三方出资人借款给被害人,让被害人使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后通过签订“霸王条款”,“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私自将被害人的房产出售。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朱某某明知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诈骗他人房产的事实,仍多次违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帮助张某甲等人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严某某、沈某某、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共6套房产,诈骗金额为408余万元。【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不诉类案:【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1.3不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孙某甲明知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帮助办理公证的证据不足,孙某甲的辩解无法得到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2.1无罪辩点:从犯、退赃、认罪认罚

2.2无罪案例: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参加以付某某(另案处理)为首通过网络实施“套路贷”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集团并担任业务员。该犯罪集团以非法成立的“腾飞金融公司”名义对外以无抵押、放款快、不上征信为诱饵,以审核身份信息真实性、征信情况为由,诱使被害人提供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家庭现住址、通话记录、同步手机通讯录、支付宝芝麻信用分、借贷款情况等信息。由业务员、业务组长、经理对搜集的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业务员以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 “今借到”等三方网络贷款平台上与其签订年化利率24%、周期为7日包含砍头息和借款本金的虚假电子借款合同。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上述方式与股东付某某、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财务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对介拂晓等3人实施诈骗,其中诈骗既遂共计人民币9200元,诈骗未遂共计人民币8250元。

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人民币9200元。【渝梁检刑不诉[2019]130号】

不诉类案:【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19]69号】、

2.3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缴赃款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3.1无罪辩点: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3.2无罪案例:2016年1月7日,家住肇东市**乡**村**屯**号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父母及妻子来到肇东市**道街**小区佟某某开的肇东市**公司。李某甲用自家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佟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母亲段某某与佟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个空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李某甲从佟某某开的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元,实际获得人民币45000元。李某甲与家人均在借条上签字,李某甲提供的房产证是2006年结婚时,其父亲李某乙给他的,李某甲供述并不知道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并且办理房产证的郭某某已经死亡,经对李某甲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鉴定,此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的。2016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佟某某还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15日,佟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给付人民币75000元并表示谅解。【黑肇检诉刑不诉[2019]67号】

不诉类案:【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38号】

3.3不诉理由: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生产生活需要,与其父母、妻子共同到佟某某开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按照佟某某要求提供房照、李某甲和妻子张某乙、父亲李某乙、母亲段某某四人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等手续,与佟某某签订空白格式样本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后,以四分利率的高额利息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实际获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上述借款表现形式符合套路贷特征,其贷款合法性存在问题。李某甲的借款用于家里正常生活支出,没有进行挥霍,在借款后没有逃匿行为,并部分还款,其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李某甲与家人共同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李某甲与家人均在借条上签字,李某甲提供的房产证是2006年结婚时,其父亲李某乙给他的,李某甲并不知道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并且办理房产证的郭某某已经死亡,李某甲在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属于民法范畴所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做存疑不起诉。

4.1无罪辩点:共同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共通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犯意不能认为具有共犯属性。

4.2无罪案例: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扈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银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收取“砍头息”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假借民间借贷知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并通过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左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不诉类案:【南检刑不诉[2019]17号】、【舟定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渝九检刑不诉[2019]7号】

不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扈某某、贾某某帮助刘某某书写任某某“**老年公寓”买卖合同,实际为抵押合同,现没有证据证明扈某某、贾某某和刘某某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任某某财物的预谋,被害人任某某也没有因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务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1无罪辩点:没有诈骗故意

5.2无罪案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赵某某(另处)、“龙哥”等人于2014年3月至6月间,对被害人关某某虚构了帮助其办理银行贷款需要通路子并代为支付相关手续费用的事实,采用制作银行流水、借条公证等形式,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先后签下向徐佳达借款50万元和向黄某某借款165万元的借条后,关某某仅得到2万元,黄某某于2014年9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主张165万元的虚假债权。【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19]161号】

5.3不诉理由: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他人安排向被害人关某某放款,但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其明知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其提供资金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息,但无法证实其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因此,在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仅以其提供资金获得高额利息来定罪明显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案件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6.1无罪辩点:套路贷式犯罪(诈骗、敲诈勒索)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借贷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故意垒高债务,犯罪嫌疑人无此行为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2无罪案例:014年12月,马某某出资成立了重庆**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车商贷款。2016年1月马某某招聘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周某某等人从事个人汽车质押贷款业务,岳某某、周某某等人办理的个人汽车质押贷款业务所获收益由马某某、岳某某、周某某等人分成。

2016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伙同马某某、周某某、董代洵,通过办理车辆质押贷款的方式,质押被害人汤某某一部渝AQ****道奇公羊大皮卡车,向汤某某贷款19万元。在签订汽车质押协议、借款协议、委托转让协议期间,通过哄骗方式故意不给被害人看清合同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内容。岳某某等人又以开会、不接电话等方式拖延,故意不给汤某某办理还款手续,造成汤某某违约,要求汤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汤某某因不知合同中规定了高额违约条款,不愿意支付违约金。2016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岳某某以27万元的价格把汤某某质押的卡车卖掉,卖得的钱扣除借给汤某某的钱后,马某某分得43000元,周某某分得7000元,岳某某分得30000元。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伙同马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采用相同方式,以被害人雷某某违约为由收取被害人雷某某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马某某于2014年出资成立重庆**有限公司,纠集岳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公司为组织形式,在办理车贷业务中故意隐瞒合同高额违约金条款,肆意认定违约,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采用诈骗、强迫交易等“套路贷”方式,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渝中检刑不诉[2019]31号】

6.3不诉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理由如下: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岳某某等人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没有主动告知被害人相关违约责任,但不能证实其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或者违约金为目的,故意隐瞒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在被害人违约的情况下,岳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质押的车辆变卖或者收取被害人高额的违约金,但不能证实岳某某等人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岳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或者有其它强迫交易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某某、周某某、岳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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